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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收藏!想到上海工作和创业?相关政策已为您整理好-智归科创中心发表时间:2021-03-15 13:08 留学归来想去上海发展?不妨先熟悉一下上海市出台的这些有关政策↓↓↓↓ 信息导航 1.《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4.《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 5.《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政策名称:《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施行时间:2021年2月1日 中文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 前款所指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高层次留学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留学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建设留学人员来沪创新创业交流平台,增强本市对留学人员的吸引力、凝聚力,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社会团体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六条 建立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研究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留学人员服务窗口,做好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政策咨询、业务受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留学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和优势,通过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接受委托开展合作研究、开展中介服务、兼职等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入外籍的除外)、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教育、健康医疗等产业或开办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促进国际人才交流;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或在本市设立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国际创新资源,为国际创新成果孵化和转化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他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八条 不断推进长三角地区留学人员工作一体化发展,推动跨区域合作、人力资源共享和高层次留学人才有序流动。鼓励留学人员通过各种形式,为长三角地区服务。 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相关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再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方便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归口管理,会同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指导、扶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考察评估。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使其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十四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注册、税收代办、商务、培训、高新技术认定、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鼓励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研发、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专业服务,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鼓励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企业按照程序申报国家和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鼓励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科技创新券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商业银行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发符合留学人员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减缴相关费用。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第十九条 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全职进站的优秀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高层次留学人员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要积极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按照规定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子女可入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更好地满足留学人员外籍子女的就读需求。在外籍人员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为其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第二十四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并可办理不超过居住证有效期的居留许可。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称评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第二十六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延迟申领养老金等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在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第二十九条 本市为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入外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或R字签证(人才签证);入外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或符合市场化人才认定标准的留学人员,经相关部门或工作单位推荐,可按照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第三十条 本市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各区政府可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录用。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办理落户和《上海市居住证》B证“绿色通道”、开立个人自由贸易账户、通关便利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未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公务员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留学人员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本市保险企业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统一发布平台。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改善留学人员的就医环境,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事业单位对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认定优秀留学人员为高层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自主决定薪酬水平,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留学人员提供租房补贴或实物房源租赁。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入、汇出。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教学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应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在本市工作和创业的杰出留学人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02 政策名称:《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相关规定,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浦江计划按照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类)、C(社会科学类)、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项目进行申报和资助。其中,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业引进的留学人员,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C类项目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D类项目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 (一)A、B类项目经费按照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二)C、D类项目经费可用于: 1.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国内学术活动差旅费等; 2.申请者本人生活补贴(不超过30%); 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工作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计划资助,且申请本计划次数总计不超过2次。 第八条已同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但尚未完成入职手续,或同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但尚未成立实体的留学人员及团队,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九条A类(科研开发)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第十条B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1.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2.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 3.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30%; 4.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C类(社会科学)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含)以上等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单位工作担任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 (五)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音乐曲艺类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六)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B类企业创业类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D类(特殊急需)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重点领域;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三条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者需根据年度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间办理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者完成资格认定后,在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B、C、D类中的创业企业需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一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包括网上评审、见面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赛事评价等多种形式的评审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管理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复评,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评审评价情况拟定受资助者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受资助者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同时其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协议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者应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自评报告、科技报告,或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二十四条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资助者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情况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协议终止或变更手续,并将结余资金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协议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03 政策名称:《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施行时间:2020年12月1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04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 施行时间:2020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办理资格认定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件、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等材料。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五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国家和本市创业就业以及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考察评估,对发挥作用明显、运营高效规范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在项目引进、人才计划申报、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条 鼓励留学人员企业入驻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的企业注册、税收代办、商务、培训、研发、高新技术认定、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 第七条 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给予重点支持,由留学人员创业园优先推荐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等,对本市重点区域的重点项目实施“直通车”制度。对入选国家项目的,按规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按规定最高可获得30万元(团队50万元)资金支持。对参加“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等国家级和上海市创业新秀评选活动等市级相关创业大赛并获胜的优秀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第八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企业满1年且按规定至少为1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0.8万元的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团队(个人)入驻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每年最高可补贴0.3万元,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50%,每个企业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 第十条 完善留学人员创业融资服务。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可享受贷款期限最长2年,最高金额3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按期归还本息后(含提前还款),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留创贷”等符合留学人员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实施“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开展直接融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企业风险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本市科技创新券,向有关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单个企业每年使用科技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使用高校、科研机构实验室,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进入高校、科研机构兼职。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符合相关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减缴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内外博士后开展科研活动。对纳入本市“超级博士后”计划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聘雇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外籍毕业生和相关国家实习生,为其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担任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留学人员办理落户予以优先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人服务。对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十九条 对担任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留学人员,以及在本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实施加分政策。入外籍留学人员可办理长期(最长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条 来沪创业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合并计算社保缴费年限,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来沪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施“直通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来沪创业的入外籍及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资料(含税务凭证)按规定至银行办理购汇和汇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市高端紧缺人才标准的来沪创业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开立个人境外自由贸易账户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聘雇的在境内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开立A股证券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断加强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留?在上海”活动品牌影响力,定期举办“留?在上海”——海外人才、项目交流大会,发挥展会平台作用,拓宽引才渠道,优化对接方式,促进海外项目回流,促成项目落地。 第二十六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在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一定规模的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贷款担保资金等,对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经评审等程序后,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设立留学人员服务窗口,做好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政策咨询、业务受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成立专门服务团队,鼓励吸纳留学人员进入服务团队,根据留学人员来沪创业需求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服务,重点在拓展融资渠道、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市场推介等方面给予支持,助力留学人员企业在沪加速落地成长。 第二十九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导师训练营等,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创业嘉年华”、园区行、项目路演等形式多样的创业主题活动,积极为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搭建交流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各类社会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留学人员创业支持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05 政策名称:《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行时间:2020年7月1日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 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含工作类居留许可、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门90日内出具的国内无户籍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 (四)本市住所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有效健康状况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台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凭证(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业绩体现材料。 配偶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健康凭证。 子女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子女出生证和健康凭证(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申请人不需重复提交。 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和照片,预审通过后,向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窗口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信息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以数据共享方式将信息分别发送至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其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的制作。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七条(有效期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附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应聘职务等条件,核定相应的证件有效期限,且不超过有效身份证件和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主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和10年。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相关人才政策的,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核定。 第八条(信息变更及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信息变更不影响所持《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 根据涉及具体信息变更内容需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一)单位出具的离职情况说明; (二)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 (三)信息变更的身份证件等材料; (四)新增随员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定后予以信息变更。需要重新制发实体证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九条(证件续办)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逾期续办的,有效期限对应逾期时间相应缩短。续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所规定的材料; (二)原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外籍人员另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有随员的另需提供相应身份证件。 续办办理流程参照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续办核定后,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十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受理回执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十一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持证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需由持证人本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06 政策名称:《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施行时间:2020年7月1日 一、人员范围 (一)国际学生 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际学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三)外籍博士后 40周岁及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青年人才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四)其他外籍青年人才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其他国家签署双边青年实习交流协议相关要求的外籍青年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并办理加注“实习”的工作、居留证件。 二、条件要求 (一)用人单位聘雇外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外籍高校毕业生一般需满足毕业2年以内的条件,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及以上的毕业生。 (三)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对外公布内容。 (四)外籍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工作证件的有效期为1年。 (五)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聘雇。 三、配额管理 (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实行配额管理,用人单位拟聘雇外籍毕业生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配额范围内实施聘雇并办理各类证件。 (二)全市总配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及本市劳动力市场具体情况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额申请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申请单位的行业类别、聘雇情况等确定单位配额。 (四)配额申请工作于每年四季度开展,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外籍高校毕业生聘雇额度,并备案本年度外籍高校毕业生聘雇情况。用人单位聘雇配额以年度为单位,当年度未占用额度不计入下一年度。 (五)未在配额申请期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如需聘雇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全市配额尚有余量的情况下,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额外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按规定申请工作、居留证件。 (二)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浦东、临港等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直接创业,并办理工作证件,创业经历视同工作经历。 (三)年度配额申请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来源 | 上海留学人才网微信公众号(综合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相关内容) ” |